廣受關注的污水處理費標準之爭終于畫上句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3部門1月26日聯合下發通知,就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力度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污水處理費將設下限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就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力度有關問題做出通知。通知規定,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通知明確要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經達到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遲應于2015年底前開征,并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
同時,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各地可根據當地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的污水收費標準。不過,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是企業污水排放的“底線”,超出上述標準的污水排放,將實行更高收費標準并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此外,各地還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
推PPP模式引入民資
當前,由于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公共產品的支出壓力也在加大,因此引進社會資本成為政府為數不多的選擇。目前,污水處理領域已吸引了大量的社會資本參與。
2014年12月,財政部公布的30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示范項目中,就涉及各地城市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多個項目。
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指出,由于污水治理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在對地方融資平臺進行清理后,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靠市場。市場自然需要考慮經濟效應,這意味著政府需要多樣的資金來源支持公共服務。污水和垃圾處理是資金的核心來源,對于政府采購和提升環保產業都會有很大影響。
此次通知也進一步明確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污水處理領域,以前既沒有國家層面的政策,也沒有明確的價格標準。從近關于污水處理的系列政策來看,國家在推進環境資源稅費的力度方面還是比較超前的,“這對環保行業來說是一個大的利好,因為如果沒有污水處理價格的基礎,投資人進行PPP投資就會心里沒底。”
有業內PPP專家表示,目前在PPP領域,污水處理相對清晰,無論是從建設到運營,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模式。“現在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緊張,更多的公共產品需要向社會購買,PPP模式會在更大范圍內推廣,公共產品漲價也會成為近年來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