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資本進入水電領域再獲政策支持。近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規范和完善水電投資環境。
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國家鼓勵以業主招標為主要形式,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指導意見強調,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機制;針對今后擬建水電項目經濟性普遍差、市場競爭力下降、投資風險增大等情況,研究政府投資的支持政策。
中國水力發電工程學會副秘書長張博庭認為,國家在政策導向上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強調市場配置水電資源,有利于水電健康發展。但當前國內電力需求增速下降,發電裝機產能過剩,已經建成水電站存在“棄水”狀況,民資大規模進入水電投資難度較大。
水利部將抓緊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近日,來自全國水利廳局長會議的消息稱,2014年水利公共財政投入再創新高,水利建設總投資達到4481億元,其中中央投資1627億元,比2013年增長15.6%。
水利部部長陳雷表示,2015年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減災工作,抓緊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抓緊擬建工程前期工作,力爭再開工27項工程;加快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剩余任務;繼續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全面完成東北節水增糧行動總體目標任務,著力解決農田灌溉“后一公里”問題;突出抓好深化水利改革工作,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創新水利投融資機制等。
同時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水利。水利部會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研究提出了《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及試點工作方案。
此外,資深業內人士王棟在日前召開的節水灌溉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論壇上介紹,為了吸引社會資本,探索解決節水灌溉設施產權不明晰等問題,2014年11月水利部啟動了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恨虎壩的中型灌區創新機制試點,這是個規范性引入社會資本解決農田水利“后一公里”問題的試點項目。工程總投資2700多萬元,其中骨干工程由政府財政投入2100萬元,田間工程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方式,終由大禹節水與當地用水合作社聯合中標,投入資金646萬元。
進一步向民資放開
近年來,我國在推進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方面的力度不斷加大,全國水利建設投資規模快速增加,在2012年已突破4000億元。
不過,從近些年水利建設投資經驗看,主要還是以中央財政投入和地方財政投入為主,民間資本參與比例較小。一位業內專家指出,在水利建設投資中,社會資金投入占比一直很低,估計近兩年社會資金年投入不超過百億元。
水利部教授級高工汪安南認為,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民間投資主體,以合資、獨資、特許經營等方式投入水利工程建設,特別是重大水利工程終端配套設施建設,解決好“后一公里”問題,需要發揮市場的力量,吸引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建設。
國務院也要求建立政府和市場有機結合的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
實際上,2012年6月,水利部就印發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對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設的參與范圍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相關鼓勵政策和扶持措施。
但是,一位水利部知情專家指出,在實際操作中面臨很多困難,如工程建設中抵押貸款、貼息等需求及如何體現長遠的投資效益等問題。
為解決民間資本參與的問題,汪安南透露,水利部正在研究制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建設的政策。
汪安南進一步介紹,這項政策要起到吸引社會資本的作用,考慮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特點,在政策中應明確政府投資補助、財政貼息、金融支持、價格機制、稅費優惠、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內容,促進民間資本在更廣范圍、更大程度上參與水利建設和管理。
他說,同時在工程管理方面,可以逐步推行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行水利工程物業化管理。
通過業主招標配置水電資源
而據此前2003年的全國水力資源復查成果,我國水能資源經濟可開發年發電量1.75萬億千瓦時,裝機容量4.02億千瓦。截至2014年底,我國水電總約3億千瓦,以五大電力集團為代表的國有企業是大投資主體。
指導意見希望為每一個投資主體創造平等投資機會。通過采取業主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金實力、融資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作為項目業主;嚴禁隨意抬高準入門檻以及制定針對特定投資者的歧視性或指向性條件。
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電站和中小型水電站,未依法依規明確開發主體的,一律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對于重要河流,除國家已明確開發主體或前期工作主體,以及特殊的戰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則上均應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未明確開發主體的抽水蓄能電站,可通過市場方式選擇投資者。
指導意見提出,招標水電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工程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業主招標完成、項目合同一經簽署必須嚴格執行,禁止招標暗箱操作和違法違規倒賣資源。
張博庭認為,從長遠看指導意見為水電發展創造較好的條件。但現階段,由于市場需求不足、外送困難等,一些前期規劃的水電項目核準開工的進程并不理想。
考慮到水電是社會性的系統工程,具有投資大、建設條件復雜、技術和管理要求高、投資回收周期長等特點,特別是大型水電項目,面臨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移民穩定、建設運營等諸多風險。
指導意見提出,合理界定政府責任和企業行為,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原則上,項目的投資、建設、運行、經營風險由企業(項目法人)承擔;法律、政策調整,移民搬遷安置(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依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義務除外),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建設條件重大變化等風險由政府(招標人)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