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零時,山東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正式關停。在經歷多次受罰,并被環保部點名批評,卻整改成效不大后,此前的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法院提交了訴狀,對振華公司涉嫌大氣污染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00萬元。這是新《環保法》實施后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更早前,今年1月1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公益訴訟,則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后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立案。
通過訴訟倒逼企業及個人守法治污,倒逼環保監管機構切實履責,這些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其標桿意義和示范價值。不過,難掩的一個尷尬事實是,連同上述2起案件在內,截至目前,今年也僅有3家環保組織提起了共4起環境公益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在3月29日出席博鰲亞洲論壇時,高法院院長周強也對環保團體目前遭遇資金、人才困難導致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少表示了關切。4月13日,環保部就《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除明確公眾可參與污染調查處理等之外,在公益訴訟方面,還要求相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范圍內,為環保組織提供便利。
立案難打官司更難
盡管新環保法的規定和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環境公益訴訟打開了方便之門,但在王燦發看來,這僅僅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真正開展起來,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甚至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司法解釋規定,環保公益訴訟原則應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避免以往基層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擾的問題。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不以為然,他說:“在司法體制改革尚未全面進行以及現有法院人事、財政都嚴重依賴地方的情況下,僅靠一紙規定,很難扭轉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的問題。”一個鮮明的例子是,從新民訴法施行以來,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被告多為地方納稅大戶,甚至是,或多或少會受到當地政府的袒護。
“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也認為:“對于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地方保護和其他因素也時常會干擾。”據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均未能立案;而中華環保聯合會更是8次立案無果。
除了立案難,訴訟成本也是阻礙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但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志愿律師吳安心看來,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將血本無歸,這種風險讓多數環保組織躑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發起的“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盡管已經立案,但至今尚未開庭;而“自然之友”已為此支付了期鑒定評估費用10多萬元。
此外,“還存在生效判決得不到執行的風險,比如被告無力賠償申請破產清算。”吳安心說,新環保法以及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實施時間才兩三個月,隨著司法實踐的開展,可見新的難題還會出現。
未激活的“五十五條”
磨了5個月,兩次被拒,至少讓胡少波律師知道了法院對其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不予立案的理由。年初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法規曾讓環境維權人士驚喜,因其允許向“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但問題就出在這兒,“有關組織”是哪些組織,并無界定和說明。在實際法律操作中,法院無法認定“有關組織”究竟是哪些組織,什么組織。“所以,《民訴法》第五十五條開啟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程序,卻又沒有激活它。”胡少波說。
何時才能“激活”?法官告訴胡少波,要等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中國政法大學的曹明德教授曾受高法院委托,對《民訴法》第五十五條中的“有關組織”進行界定,他的建議是:“依法登記;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以環保為目的;有自己的律師。”
“目前三審稿中,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門檻依然過高,據估計,目前只有13家合格,其中除了中華環保聯合會外,其他協會和機構,根本沒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曹明德說,全國的環保NGO有數千家,活躍的不過一百多家,《環保法》對公益訴訟主體的限定雖然初衷是防止“濫訴”,實際上并不存在這種風險。”
高門檻究竟擋的是誰呢?自然之友、自然大學等組織均被拒之門外。中國政法大學的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比照三審稿的標準也不合格。據王燦發介紹,中心受理案件中,九成是私益訴訟,這并不違背中心的理念:通過少數人提起的訴訟,讓多數人受益于環境改善。
2015年初隨著新《民訴法》實施,該中心打算將工作重心向環境公益訴訟偏移,但在撲朔迷離的訴訟主體爭議中,中心能否獲得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尚未可知。
事實上,胡少波律師遭遇的“不予立案”,不僅發生在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還包括先天擁有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據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訟部的馬勇透露,今年受理的6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以同樣理由,被法院拒絕立案。
【新聞助讀】2015年以來的4起環境公益訴訟
1月1日,新《環保法》正式施行首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獲得立案。自然之友稱,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及未辦理采礦權手續的情況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開采石料,并將剝土和廢石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開采,造成原有植被嚴重毀壞。
1月13日,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兩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同時被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起訴書稱,新安化工下屬建德化工二廠為了節省危險物質處置費并從中獲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將其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產生的“磷酸鹽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自然人徐國富處置,此次被訴的4家企業兩個自然人被索賠千萬元。
1月13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東營市津瑞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李國強被受理。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起訴書表示,津瑞聯公司在生產甲硫醇鈉期間產生的廢氣、廢水等有毒物質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的空氣、農田中,對廠區附近的空氣、土壤造成了嚴重污染。經鑒定,津瑞聯公司的污染行為造成周圍環境污染損害費用高達96萬余元。
3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的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中華環保聯合會向玻璃生產企業德州晶華索賠近3000萬元,但其7日內需預交案件受理費18.28萬元。媒體公開報道顯示,德州晶華長期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本文資料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貿聚焦、中國新聞周刊、澎湃新聞)